被追查19年前的盗窃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

周五接到电话,有朋友说他亲戚的小孩涉嫌盗窃被抓到看守所了,是19年前刚从学校出来的案件,还把身份证照片发给我。我一看当事人1984年的,今年40岁,19年前21岁也成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说明当事人涉嫌犯罪应该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否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说明该当事人构成盗窃罪过了19年依旧需要追究责任,需要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法[2013]154号)规定,盗窃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经济标准竟然10年不调整!参照2013年的人均收入与2023年的人均收入,至少金额需要翻一倍以上吧?合法但不合理,要不要问责有权机关渎职之责?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办案机关立案后有躲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而办案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可以无限期追诉。

这位咨询者的儿子涉嫌盗窃罪,辩护律师就需要先看看涉案金额是否属于特别巨大,然后看看是否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再看看受害人是否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控告。至于犯罪金额,则需要查实当时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被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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