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合同诈骗罪怎么判?【最新10个判例】!

案例1

地区:遵义务川自治县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崔广与李腾辉口头约定,由崔广为李腾辉代购50件茅台酒,2020年7月底交货,李腾辉转给崔广购酒款72万元,到约定提货时间,崔广未能如约交酒,李辉腾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崔广返还72万元购酒款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以李腾辉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驳回起诉。2020年10月,被告人崔广称自己可以拿到200件茅台酒,让吴某2帮助找买家,2020年10月15日,崔广经吴某2介绍与杨某1签订了200件茅台酒《代购协议》,约定2020年10月25日提货,杨某1向崔广转了179.88万元购酒款,崔广随即将该款用于经营超市、开设餐厅、购买汽车等个人消费,并未用于为杨某1购买茅台酒。约定提货时间到后,崔广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交酒或退还购酒款,直到2021年3月5日,崔广才用罗某1支付的购酒款将杨某1的购酒款及违约金还清。2021年1月初,被告人崔广对罗某1称自己有遵义机场酒类销售有限公司400件茅台酒批复文件,问其是否愿意购买,2021年1月8日,崔广与罗某1在遵义机场圣地红城酒店签订一份购买200件茅台酒的《茅台酒代购合同》,罗某1向崔广转账179.88万元,约定提货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31日,合同签订后崔广向罗某1出示伪造的《关于贵州蜕颜新零售有限公司提酒函》(遵机酒销函〔2020〕98号)和《贵州蜕颜新零售有限公司扣款确认函》(遵机酒销函〔2021〕03号),取得罗某1的信任。2021年3月5日,崔广又与罗某1在务川保元建材市场签订了一份购买200件茅台酒的《贵州茅台酒购销合同》,罗某1向崔广转账179.88万元,约定2021年3月31日前交酒,合同签订后崔广向罗某1出具了一张伪造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明细对账单”,使罗某1相信自己的钱已被酒类销售公司代扣,按崔广要求,罗某1于次日转给崔广20.12万元公关活动经费。崔广收到罗某1359.76万元购酒款和20.12万元公关活动经费后,随即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经营超市、赌博、买房等个人消费,并未用于为罗某1购买茅台酒。到了约定的提货时间,罗某1多次联系崔广提酒,但崔广都以各种理由拖延交酒,后罗某1要求崔广退款,崔广为了拖延时间,向罗某1出具了一张伪造的《关于贵州蜕颜新零售有限公司退款的函》(遵机酒销函〔2021〕36号)。2021年4月6日,崔广向罗某1交付五件茅台酒,其余购酒款已被崔广挥霍。

判决结果:被告人崔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崔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罗某1购酒款人民币375.383万元。

案例2

地区:遵义红花岗区

基本案情:

1.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迪以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害人乔某经营的宇程汽车租赁公司内,以租车为名与该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车合同,租得一辆车牌号为贵C×××**白色东风起亚K2轿车。被告人杨迪谎称该车车主胡露是其妻子,于当日在遵义市湄潭县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熊某,并收取熊某支付的定金4万元。被害人乔某于2020年11月29日发现租赁的车辆被卖后即向湄潭县公安局黄家坝派出所报案。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贵C×××**号白色东风起亚K2轿车价值5.7万元。
2.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迪以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遵义市湄潭县对面周某经营的豪丰汽车租赁中心内,以租车为名与该租赁公司签订“汽车借用合同”,租得车牌号为贵C×××**香槟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一辆。在租用该车后谎称自己是车主周某,于当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马栏坝明辉精品二手车店内将该车以5.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并收取定金4.48万元。被害人周某于2020年12月10日向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南关派出所报案。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贵C×××**号香槟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价值7.8167万元。
3.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迪以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害人宋某经营的乐事汽车租赁公司内,以租车为名与该租赁公司签订“乐事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车牌号为贵C×××**白色的现代名图轿车一辆。在租得该车后其谎称该车车主宋某是其妻子,于2020年11月18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并收取定金4万元。被害人宋某通过GPS发现自己的车被停放在二手车市场后,于2020年11月22日向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忠庄派出所报案。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贵C×××**白色的现代名图轿车价值9.1万元。
2020年12月18日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忠庄派出所经开展侦查工作后在遵义市播州区赵小海板材店楼上302房间将被告人杨迪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的东风起亚K2轿车、大众牌帕萨特轿车、现代名图轿车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迪违法所得12.48万元,分别发还4万元发还熊某4万元、发还刘某4.48万元发还刘某、发还杜某4万元发还杜某。

案例3

地区:遵义凤冈县

基本案情:被告人陆洪飞因沉迷于网上购买彩票的方式赌博输钱后,为继续网上赌博,遂产生了租车后办理假的行驶证将车典当后换钱的想法。2020年10月22日,陆洪飞到凤冈县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牌黑色轿车,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找人办理了假行驶证。当日,陆洪飞通过王某的介绍将该车质押给湄潭和生典当有限公司,得款60000元。次日,陆洪飞又到凤冈县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牌黑色轿车。后陆洪飞找陆某(另案处理)帮忙,以陆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假的行驶证,又通过王某的介绍将上述车辆质押给湄潭和生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公司将质押款65000元支付给陆某,陆某扣除转款费用100元,将余款64900元转给了陆洪飞。陆洪飞将质押车辆所得款项用于网上购买彩票赌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陆洪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令被告人陆洪飞退赔被害人湄潭和生典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案例4

地区:遵义赤水市

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人杨泽林伙同被告人杨泽华、蒋焰(另案处理)虚构赤水市润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了金钗石斛特色小镇土石方工程,并制作项目虚假审批文件,获得被害人牟某信任,同年10月,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转包合同,骗取被害人牟某工程保证金500000.00元。合同到期,被害人牟某无法施工,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人杨泽林无力还款,遂伙同杨泽华、蒋焰,虚构被告人杨泽林控制的赤水市纵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了赤水市土石方工程,2018年1月,以该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土石方工程转包合同,再次骗取被害人牟某工程保证金500000.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泽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泽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5

地区:遵义播州区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底,被害人黄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何映认识并约定合作筛矿事项。在此期间,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何映交付了30万合作款,被告人何映并以加油名义向黄某借款5万元。后双方因筛矿合作事宜发生纠纷,被害人黄某要求被告人归还其合作款和借款共计35万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何映在不具备任何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黄某谎称自己在遵义市播州区有“当碗、林达凹”两处矿山,又邀约黄某合作采铝土矿,并带领黄某前往其虚构的“当湾、林达凹”处查看后要求黄某共投资80万,除去之前以“筛矿合作款和借款”名义向被告人交付的35万元之外,还要求被害人向其交纳“出资款”45万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映以用于征地的名义要求被害人黄某向其交付了10万元。9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开采遵义市播州区的“当碗、林达凹”两处矿山。随后,被告人何映让被害人黄某分八次陆续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方式付清剩余的35万元“出资款”。之后何映谎称“当湾、林达凹”不能动工,带领黄某到更换的“虚假采矿点”查看,并在12月18日与黄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之前的“当湾、林达凹”更改为“香炉山、坟前面”。截止2019年12月19日,黄某共计给予何映80万元投资款。此后,黄某发现被何映欺骗后报警。经查,何映带领黄某查看的四个地点分别为播州区芶江镇白岩村的“童子坡、松林顶、还兰山、火烧林”,何映所称的“当湾、林达凹、香炉山、坟前面”矿山系其虚构,其不具有任何矿山采矿资质。事后,被告人何映已将诈骗所得投资款全部用于还债等用途,现不能归还。
另查明,被害人在2020年6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分别于同年6月24日、25日均电话通知被告人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均声称是合作,承认收到被害人合作投资款的事实。同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再次电话通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何映到达公安机关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实施诈骗被害人的事实。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6

地区:遵义仁怀市

基本案情: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冯东怀以1930元每瓶的价格与被害人赵某签订了买卖550件(每件6瓶)贵州茅台酒的合同,获取了赵某的货款6369000元。之后按时交货405件,退还了货款1050000元,尚有629100元未退还。
2.2019年6月14日,冯东怀以6930000元的价格与被害人杜某签订了买卖贵州茅台酒600件的合同,获取了杜某货款6930000元。为交付上述货物,冯东怀于2019年6月16日以3744000元的价格从赵某处购得300件贵州茅台酒交付给杜某,但冯东怀仅支付给了赵某了定金150000元,未支付其余货款。截止至案发,冯东怀退还了杜某57000元,尚有3408000元未退还杜某。
3.2019年6月17日,冯东怀以1600元每瓶的价格与被害人杜某签订了买卖贵州茅台酒20件(每件12瓶)的合同,获取杜某货款384000元,冯东怀收到货款后,用其他白酒交付给杜某指定的客户并被该客户拒收,被告人冯东怀未退还货款,也未按约定交付贵州茅台酒给杜某及其客户,尚有384000元未退还被害人杜某。
判决结果:被告人冯东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冯东怀退赔给被害人赵某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一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三百七十九万二千元。

案例7

地区:遵义汇川区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互联网站公告了贵州电信公司的仁怀、赤水、习水项目由川通服公司中标,汇川、湄潭、余庆项目由中邮科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邮科公司)中标。2016年3月17日王某冒用川通服公司的名义并使用所伪造的公章与贵州运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运联公司)签订了六份合同,即关于仁怀、赤水、习水、汇川、湄潭、余庆的合同,每份合同收取保证金5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签订上述假合同之后从川通服公司获得仁怀、赤水、习水建设项目并让运联公司进行了实施。而汇川、湄潭、余庆的项目川通服未中标,王某也未从中邮科公司获得汇川、湄潭、余庆的项目,但王某冒用川通服公司名义与运联公司签订合同所收取的汇川、湄潭、余庆项目的保证金15万元长期占有拒不退还。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8

地区:遵义绥阳县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罗孝利在绥阳县与朋友李某一起合作承建绥阳县温泉镇洪骆村通组公路工程,约定各自出资100000元。被告人罗孝利因缺资金,便邀请叶某合伙投资,于2018年11月21日与叶某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叶某支付了80000元工程建设款,被告人罗孝利将其中20000元用于该工程建设。后因工程停工,罗孝利便退出不再与李某合作,但未告知叶某退出合作之事,还谎称该工程顺利施工完成,以未决算为由哄骗叶某工程款未拨,期间被告人罗孝利将剩余的60000元挥霍一空。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9

地区:遵义凤冈县

基本案情:

1.2014年8月,被告人黄**荣、陈某(已判刑)、许某(已判刑)、朱某(已判刑)、老凯(真实姓名不详)共谋,使用假的身份证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将租赁的车抵押换钱。2014年8月31日19时许,许某到凤冈县龙泉镇双拥路永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假冒“马明焱”之名,持假身份证、驾驶证签订了租车合同,骗取一辆价值人民币112,700元的贵C×××**的广汽传祺GS5越野车。随后,许某将此车驾驶至遵义市,于次日交给被告人黄**荣和朱某、陈某、老凯等人。9月2日,被告人黄**荣、老凯持假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假冒车主吴永之名将该车以5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陈甫忠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经营的“朋金寄卖行”,后五人将该款瓜分。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江光辉。
2.2014年9月,被告人黄**荣、朱某(已判刑)、老凯(真实姓名不详)共谋使用假身份信息租车,后将租赁的车辆抵押给他人换钱。后被告人朱某打电话给许某叫租车。2014年9月26日,许某从贵阳来到遵义县南白镇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朱某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驾驶证,假冒“谢某”之名租赁了一辆价值人民币53508元的贵C×××**的帝豪牌轿车。随后,将该车假冒“朱元松”之名质押于贵州省瓮安县何某经营的寄卖行获利20000元。后四人将该款瓜分。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车主朱元松。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荣退赔被害人何玉彪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10

地区:遵义正安县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张腾在遵义路以每天5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没有约定还车时间,2016年10月下旬该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促张腾支付租金,张腾先后支付租金1.3万元,并相互约定于11月28日把全部租金付清,但自此以后张腾无经济来源,无能力继续支付租车租金,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租赁公司,并想到将车抵押借款用于还债和挥霍,于11月16日以4万元的价格将租来的汉兰达越野车抵押给李某,后张腾将4万元用于还债和挥霍。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贵A×××**,价格认定为14.1508万元。
2016年10月31日张腾又一次在正安县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奔驰C200,支付租金3500元,租车时间到期后,该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促其给付租金,此时张腾因无支付能力,编造各种理由应付租赁公司,2016年11月16日张腾将抵押汉兰达的一部分钱用于支付租赁奔驰车租金5000元,2016年12月5日张腾准备将租赁的奔驰C200开到贵阳抵押,被两家租赁公司通过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发现后制止。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奔驰车C200轿车一辆,车牌号浙C×××**,价格认定为12.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腾已经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万元;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牌号贵A×××**)及车钥匙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戴某(系路路发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奔驰C200(车牌号浙C×××**)已经返还给被害人郑某;三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张腾的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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